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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因电动车充电及停放等不当行为而引发的火灾、触电事故,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华体买球,华体(中国)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华体买球,华体(中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条例》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
第三条 凡需进校的电动车必须由所在部门每学期向安全工作处进行台账报备,进出校门的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主动接受安保人员查验,无号牌的电动车严禁进入校园。
第二章 校园通行、充电和停放管理
第四条 校园内禁止多人骑行一辆电动车,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五条 校园内严禁逆行、超速、酒后骑行。
第六条 校园内电动车限速15公里/小时。
第七条 遇校内举办大型活动,进入校内的电动车需按事先规定的时间、路线或在安保人员引导下通行。
第八条 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充电时禁止将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电动车上。
第九条 充电前要对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第十条 由电动车原因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事故,依法依规追究电动车主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电动车必须在学校指定地点充电,遵守电气安全规范,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事故。
(一)严禁在学校建筑房屋内充电;
(二)严禁私自接线充电;
(三)应当使用厂家原配、型号匹配、质量合格的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充电器同时应具备充电提示和自动断电保护功能;
(四)充电时应确认充电环境安全,应遵守充电安全规程,禁止在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上覆盖或包裹物品,连续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后续车辆充电。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有关电动车的法律法规,禁止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
第十三条 应在指定区域规范停放电动车,电动车车主要主动服从学校管理。
(一)电动车应在指定地点,朝向一致,车尾端竖向与地面划线对齐;
(二)严禁在建筑房屋门厅、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地下空间等区域停放、充电。
(三)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电动车。
第十四条 充电车桩管理人员职责
(一)设置充电车桩专项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定期向安全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反映有关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充电场地应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消防沙、电源总闸、短路智能跳闸断电装置、专用灭火水带等消防设施;
(三)充电桩内充电电动车要摆放整齐划一,卫生环境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无关物品;
(四)充电桩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充电设施设备,对存在问题的充电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桩的正常运行;
(五)严禁风雨、大雾、急对流天气充电,如遇此类情况,充电桩管理人员视情况切断主电源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一)将电动车、蓄电池带入建筑房屋内停放、充电的;
(二)私自拉接电线私接充电设施充电的;
(三)破坏公共充电设施设备的。
(四)对未取得国家统一车牌、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或停放的电动车的。
凡出现以上情况的,安全工作处暂时监管违规车辆,取消进入校园资格。
(五)校园内超速行驶、多人骑行一辆电动车、追逐竞驶的;
(六)乱停乱放、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的;
(七)未进行学校实名登记备案、不服从管理的。
凡出现以上情况的,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通报到隶属单位,第三次取消进入校园资格。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人员伤害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隶属的师生电动车应进行台账管理,对出入门禁、校内骑行、停放、充电等行为有安全教育的职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应于进入校园的所有电动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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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